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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946号

饶春洪与重庆联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饶春洪,重庆联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946号原告饶春洪,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重庆联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咸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春洪诉被告重庆联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联利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饶春洪对被告重庆联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学泉

代理

审判员  肖曼捷

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