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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834号

王文换与王登利、赵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换,王登利,赵维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83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换。被执行人王登利。被执行人赵维英。申请执行人王文换诉被执行人王登利、赵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高 彬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