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玉红,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石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丽,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廖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元,退回上诉人温玉红。
审 判 长 施 赛
代理
审判员 谢茂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冬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
书记员 甘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