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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763号

温玉红、廖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玉红,廖春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玉红,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石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丽,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廖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元,退回上诉人温玉红。

审 判 长  施 赛

代理

审判员  谢茂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冬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

书记员  甘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