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892号
原告:王晏,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俊,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定国、赵文杰,该分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定国、赵文杰,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王晏诉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玮
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少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