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钱文澜,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利君,男,汉族,1984年9月30月生。钱文澜申请执行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君下落不明,现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一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报本局局长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