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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784号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董春山、董春林、朱洪波、张百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3784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负责人赵殿武,主任。被告董春山。被告董春林。被告朱洪波。被告张百春。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董春山、董春林、朱洪波、张百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董春山、董春林、朱洪波、张百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陈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