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3784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负责人赵殿武,主任。被告董春山。被告董春林。被告朱洪波。被告张百春。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董春山、董春林、朱洪波、张百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董春山、董春林、朱洪波、张百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陈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