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646号罪犯杜树礼,男,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沭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从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树礼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杜树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杜树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树礼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树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树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