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龙达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陆维帮,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代表人何雪松,男,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何雪松,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金龙达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21960.47元,未执行标的321960.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