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某某给付赡养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方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尚未受偿的债权13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方某某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方某某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