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绕万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敏,女,糸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谢多勇,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行人谢多勇支付物业服务费1512.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多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多勇在中国工商银行隆昌县支行的个人存款15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