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815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华驭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启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富阳日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华金土、孙晓燕、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荣、何小琴、杨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3258.36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2533元,受理费9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市华驭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启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富阳日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华金土、孙晓燕名下共有的位于富春街道育才西路398号阳光里22号202室本院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孙晓燕名下浙A×××××小车本院另案动态查封,被执行人吴荣、何小琴名下共有房产位于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1101室房产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两人名下共有位于富春街道迎宾北路58-2号13层房产本院另案查封,设有抵押,另案处置,吴荣名下位于富春街道桂花西路309号1810室房产本院另案查封,设有抵押,另案查封,吴荣名下小车动态查封,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伟斌名下财产本院另案已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