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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第234号

刘某与王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王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成,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成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成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34178.29元,执行费637.67元,但被执行人王成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第234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勇代

审判员  胡先尧代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