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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700号

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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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700号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1777U。法定代表人林金銮,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菲,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华,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121元),减半交纳121元,由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