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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819-3号

谢建英、任明荣、邓敬英、谢龙飞、谢哑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谢建英,任明荣,邓敬英,谢龙飞,谢哑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819-3号

原告:谢建英(系死者谢雨廷的父亲),男,汉族,农民,1951年12月27日出生,住蒙城县。

原告:任明荣(系死者谢雨廷的母亲),女,汉族,农民,1954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邓敬英(系死者张荣的母亲),女,汉族,农民,1945年8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

原告:谢龙飞(系死者谢雨廷、张荣的儿子),男,汉族,学生,2000年12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监护人:谢建英,系谢龙飞的爷爷,住址同上。

原告:谢哑妮(系死者谢雨廷、张荣的女儿),女,汉族,学生,2006年9月23日出生,住蒙城县。监护人:谢建英,系谢哑妮的爷爷,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1-1)。

法定代表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道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英、任明荣、邓敬英、谢龙飞、谢哑妮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英、任明荣、邓敬英、谢龙飞、谢哑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