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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314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王永建、马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永建,马云峰,高秀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1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霍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旭,孙继峰,单位员工。被告王永建,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商丘市。被告马云峰,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商丘市。被告高秀婷,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王永建、马云峰、高秀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