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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429号

于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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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3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莫某某,男,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于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莫某某已将5万元给付于某,于某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莫某某给付于某5万元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赵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孙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