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胡志义,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饶庆华,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恢复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为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房屋拍卖,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