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038号原告李柯,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秦建梅,段海强(实习),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院7号楼副五楼。法定代表人杨钦武,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郭丽红,张燕锋,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0号。负责人贺伍有,行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柯诉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柯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鸣代
审判员 杨 峥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娅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