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8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炳耀。
被执行人:珠海市忠诚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
被执行人:陈永忠,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经济合作联社与珠海市忠诚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陈永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忠的房产与车辆,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永忠(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号牌为粤C×××××、粤C×××××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雪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腾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