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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643号之二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4楼,组织机构代码14611596-X。

法定代表人:李金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朝晖,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夏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