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5504号
原告:厦门富诚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
法定代表人:吴伟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机场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原告厦门富诚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富诚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富诚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富诚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婧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陈 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