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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2732号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民初2732号

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春栓。

被告:焦长安,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焦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长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未交纳物业管理费1775.1元、滞纳金93.1元、公摊费87.5元,总合计1955.7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支付上述费用,并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75.1元、滞纳金93.1元、公摊费87.5元,总合计195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长安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焦长安系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祥泰家园小区业主。2010年3月9日,被告焦长安签订承诺书一份。被告焦长安入住后,自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尚欠物业费1775.1元、公摊费87.5元未再交纳。现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产生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许价(2005)26号文件、承诺书、欠费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焦长安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焦长安应当向原告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被告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公摊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75.1元、公摊费8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长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775.1元、公摊费87.5元共计1862.6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长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