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福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福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福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福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上诉人王福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