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966号罪犯马来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来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以(2008)鲁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来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来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来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来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来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