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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841号

王汉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汉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841号原告王汉奇,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房建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利军,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王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汉奇承担。

审 判 长  孙铁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邢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