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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5565号之二

万四龙与赵陈列、刘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四龙,赵陈列,刘谧,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565号之二

原告:万四龙,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玉辉、杨宏,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陈列,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刘谧,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89124408L。

法定代表人:赵列陈,总经理。

原告万四龙诉被告赵陈列、刘谧、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万四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四龙撤回对被告赵陈列、刘谧、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51元,由原告万四龙负担。

审判员  蒋小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诗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