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565号之二
原告:万四龙,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玉辉、杨宏,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陈列,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刘谧,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89124408L。
法定代表人:赵列陈,总经理。
原告万四龙诉被告赵陈列、刘谧、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万四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四龙撤回对被告赵陈列、刘谧、长兴森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51元,由原告万四龙负担。
审判员 蒋小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诗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