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81号
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临平友华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中杭建材五金市场。经营者:司有华。
委托代理人:赵金荣。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临平友华建材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90913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1月5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立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铜陵市金利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周巷支行、背书人铜陵市金利电子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杭州余杭区临平友华建材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临平友华建材商行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