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刘吉亮,男,生于1971年7月7日。被执行人李宗勇,男,生于1979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王丽娟,女,生于1978年11月8日。被执行人程玉强,男,生于197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王荣霞,女,生于1975年11月8日。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6年3月23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济南市房管局调查,被执行人李宗勇有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王丽娟有车辆一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又于2016年6月22日在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且被执行人程玉强、王荣霞在本院涉及多个案件,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