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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法执字第153号

申请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诗田

审 判 员  尹素林

代理

审判员  朱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