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诗田
审 判 员 尹素林
代理
审判员 朱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