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开苏,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昌、张桐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达,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灿、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5号运通中心604B单元之五八八。法定代表人吴东兴。
上诉人郑开苏因与被上诉人杨永达、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3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郑开苏上诉主张,上诉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厦门市思明区,本案涉诉房产亦在厦门市思明区,且从本案被上诉人的主张和本案标的物价值角度来看,由基层法院管辖也存在问题,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思明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属于湖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本案亦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厦门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开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审 判 员 陈丽英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