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天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