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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79号

张伟刚与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发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张伟刚,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黄发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79号

原告:张伟刚,男,1978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世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立师,男,1965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宗震,男,1970年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西槽村。

法定代表人:宗政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瑞岭翠苑15号楼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宗政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宗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黄发栋,男,1978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刚诉被告宗立师、宗震、兰州久阳物流有限公司、甘肃全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诚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发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30元,合计4930元,由原告张伟刚负担。

审 判 长  马 骋

审 判 员  陈连霞

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