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6046号原告李凌志,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谭飞,系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杰,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李红莉,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志诉被告胡俊杰、李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凌志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胡俊杰、李红莉所有的银行存款40367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李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公建房屋作为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6046号民事裁定,判令:
一、冻结被告胡俊杰、李红莉所有的银行存款403672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年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公建房屋。2015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15)中民初字第604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一、被告胡俊杰和李红莉共同偿还原告李凌志借款本金350万元和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50万元,以上共计400万元。(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5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250万元);
二、原告李凌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经调解书所确定,现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对查封的担保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年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公建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郭云奎
审 判 员 朱 莉
代理
审判员 朱迎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