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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132号之一

赵某某与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32号之一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张某某名下所有的豫B×××××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林二柱名下的豫B×××××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