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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457号之一

吴亚萍、李姣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亚萍,李姣红,金德来,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亚萍,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李姣红,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金德来,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6574-0)。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981834元、执行费22218.34元、受理费26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452.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姣红、金德来、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5452.34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俊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武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