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739号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董事长。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钟 薇
代理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