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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1739号

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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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739号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董事长。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钟 薇

代理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