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641号
原告:陈辉远,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邓毅、蔡婉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锦喜,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白云东B座,组织机构代码:19378404-X。
法定代表人:梁继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辉远诉被告梁锦喜、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辉远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辉远负担。
审判员 卢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婉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