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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343号

戴明山与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明山,陈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343号

原告:戴明山,农民。

被告:陈胜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山与被告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戴明山负担。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万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