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343号
原告:戴明山,农民。
被告:陈胜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山与被告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戴明山负担。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万金 来自:
戴明山与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343号
原告:戴明山,农民。
被告:陈胜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山与被告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戴明山负担。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万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