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639号孟庆忠:你因诉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3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你对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你房屋的行为确认违法无异议,但要求对你的房屋恢复原状。由于南孟村城中村改造涉及该村广大村民的利益,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且宅基地也被征收为国有并纳入南孟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对房屋恢复原状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你房屋被拆除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3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