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旭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与正阳路交叉路口北5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9686119-0。
法定代表人:吴毓益,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桥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龙马不锈钢市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840832-2。
法定代表人:杨忠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恒旭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桥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6596.52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按规定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桥东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恒旭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