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006号罪犯高成成(别名“高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成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二元七角(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枣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成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二万四千零五十七元六角三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9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1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成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成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具有从严情节。
本院认为,罪犯高成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成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邵明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