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173号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吴诗全,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理人李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99元,由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叙瑺
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
人民陪审员 冯国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