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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522号

陈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知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522号原告陈知某,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张武林,安康市汉滨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知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 恒

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

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