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522号原告陈知某,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张武林,安康市汉滨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知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 恒
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
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