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任树东,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石玉东,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任树东与石玉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玉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姜仲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