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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472-2号

任树东与石玉东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树东,石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任树东,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石玉东,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任树东与石玉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玉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姜仲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