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文柱,男,生于1962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猛,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章丘市居民(华明水泥厂宿舍),现住国税局宿舍南楼1单元1楼西。被执行人孟祥庆,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承民,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岳可华,男,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文柱、李猛、孟祥庆、李承民、岳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