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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32号

李坚沙一与刘少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坚沙一,刘少传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坚沙一,男,瑶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房瑶洞八,男瑶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少传,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李坚沙一与刘少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少传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坚沙一支付赔偿款792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少传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