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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402号之一

萧金瑞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萧金瑞,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萧金瑞,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3235。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宋土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土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萧金瑞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0万元(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萧金瑞,被执行人宋土明对上述债务陈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950元、执行费78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重整,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