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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刑初517号

王婷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刑初517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婷,无业。2015年5月6日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卢江。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6)第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婷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彭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婷及其辩护人卢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二街世纪城金店内、榆阳区望湖路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手机店内、榆阳区长城北路被害人薛某甲经营的手机店内等地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71827元。(二)诈骗事实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婷以其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自己在派出所上班、以自己在榆林市水利局上班以自己朋友在财政局上班等为由,需购置手机诈骗作案11起,涉案金额286219元。被告人王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及事实无异议,辩解其已将诈骗被害人谢某的赃物全部退赔,及退赔了被害人胡某一部手机。辩护人卢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前五宗盗窃的定性不当,应为诈骗,及第一宗中盗窃的黄金首饰,只有被害人白某乙均的陈述及“吊牌”不能确定黄金的重量。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1、2014年9月3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二街世纪城被害人白某乙均的金店内,借口要买黄金项链1条(重25.47克,估价6826)、黄金手镯1个(重48.31克,估价12947克)、黄金戒指1枚(重4.14克,估价1110元)、黄金手链1条(重23.24克,估价6228元),王婷拿到首饰之后,悄悄把四个首饰盒子打开,将四件首饰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后将首饰盒子(空的)交还被害人白某乙均,让其等着,自己取钱交款,之后逃匿。次日,被告人王婷将上述四件首饰变卖得款19000元。2、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望湖路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手机店内,借口要购买16G苹果6PLUS手机1部(估价6088元),王婷拿到手机后骗张某丙说到门口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包放在店内,王婷出门后逃匿。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长城北路被害人薛某甲经营的手机店内,借口要购买16G苹果6PLUS手机2部(估价12176元),王婷拿到手机后骗薛某甲说到门口取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包放在店内,王婷出门后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返还手机2部。4、2015年6月3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富康路被害人刘某丙经营的手机店内,借口要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2部(估价12176元),王婷拿到手机后骗刘某丙说到门口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包放在店内,王婷出门后逃匿。事后,被告人王婷返还被害人刘某丙2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5、2015年6月6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滨河路附近乘坐被害人魏某的出租车,称自己在市财政局上班,问魏某是否认识卖手机的朋友,给魏某每部200元的提成,魏某联系高小利取得苹果6PLUS手机2部(估价12176元),王婷拿到手机后让魏某把银行卡号给她,不久后魏某收到了一条转款成功短信,但魏某到银行查询未到账,王婷之后又要求魏某将手机送到榆阳区金阳小区,期间王婷让魏某找来一个袋子称要将手机放进袋子里,后王婷将手机拿出空盒子放进袋子。魏某将袋子送到金阳小区后发现袋子的手机不见,王婷趁机逃匿。6、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榆新小区2号楼1303室韩佳人美容工作室趁被害人陈某不备,盗窃陈某包内现金2100元,公安机关追回1600元。以上,被告人王婷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71827元。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婷的供述,证明其从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11日,在榆阳区二街世纪城金店内、榆阳区望湖路手机店内、榆阳区长城北路手机店内等地盗窃黄金首饰(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4件,事后变卖得款19000元、盗窃手机若干部的事实。2、被害人白某乙均的陈述、报案材料、黄金首饰吊牌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3日,一女子借口要买黄金首饰为由,盗窃黄金项链1条重25.47克、黄金手镯1个重48.31克、黄金戒指1枚重4.14克、黄金手链1条重23.24克的事实。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王婷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借口要购买16G苹果6PLUS手机1部,拿上该手机说到门口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包放在店内,出门后逃匿的事实。4、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王婷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借口要购买16G苹果6PLUS手机2部,拿到手机后骗其说到门口取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包放在店内,后被告人王婷出门后逃匿的事实。5、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王婷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借口要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2部,王婷拿到手机后骗其说到门口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包放在店内,被告人王婷出门后逃匿,事后给其退还了2400元的事实。6、被害人魏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6月6日,被告人王婷乘坐其驾驶的出租车,称自己在市财政局上班,问其是否认识卖手机的朋友,给其每部200元的提成,其就联系高小利取得苹果6PLUS手机2部,王婷拿到手机后让其把银行卡号给她,不久后其收到了一条转款成功短信,但其到银行查询未到账,王婷之后又要求其将手机送到榆阳区金阳小区,期间王婷让其找来一个袋子称要将手机放进袋子里,后王婷将手机拿出空盒子放进袋子。其将袋子送到金阳小区后发现袋子的手机不见,王婷趁机逃匿的事实。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1日,杨婷带被告人王婷到榆阳区榆新小区2号楼1303室韩佳人美容工作室修眉毛,趁其不备,盗窃其包内现金2100元,公安机关追回1600元。8、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婷对犯罪现场的辨认;被害人张某丙、薛某甲、刘某丙、魏某、陈某对被告人王婷的辨认。9、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窃的黄金项链1条重25.47克,估价6826、黄金手镯1个重48.31克,估价12947克、黄金戒指1枚重4.14克,估价1110元、黄金手链1条重23.24克,估价6228元;盗窃的手机价值42616元。10、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明扣押1600元并返还被害人陈某;扣押16G全新苹果6PLUS手机两部并返还被害人薛某甲;扣押16G全新苹果6PLUS手机两部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丙;扣押16G全新苹果6PLUS手机一部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丙。

二、诈骗的事实:1、2016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自己在派出所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葛某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5部(估价30440元)、全新金色16G苹果6手机2部(估价10576元)、全新1**三星NOTE3手机1部(估价2500元)、全新1**苹果IPAD5平板电脑1台(2888元),事后退赔被害人1000元。2、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自已姐姐往来送钱、事后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全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3部(估价18264元),事后退赔被害人6300元。3、2015年7月10日是,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南门口谎称自己在榆林市水利局上班,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全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11部(估价66968元),全新16GVIVOX5PORD手机1部(估价2499元),事后退赔被害人47000元。4、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朋友在财政局上班,以需购置手机为由骗取谢某16G全新金色苹果6PLUS手机6部(估价36528元),事后退赔被害人23500元。5、2015年7月26、28日,被告人王婷在榆阳区新建路、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骗取尤某16G苹果6PLUS手机2部(估价12176元),事后退赔被害人4000元。6、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娜,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6G全新金色苹果6PLUS手机5部(估价30440元)。7、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娇,在榆阳区新建路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骗取被害人薛某乙16G全新金色苹果手机6PLUS手机2部(估价10576元)。8、2016年1月4日是,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娜,在榆林市财政局上班,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单位转账为由骗取刘某丁16G全新苹果6PLUS手机2部(估价8840元)。9、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在榆林市财政局上班,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提前转账为由骗取刘某戊16G全新白色苹果6手机2部(估价1057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0、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淑琪,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骗取雷某16G全新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估价5288元),64G全新粉色6S手机1部(估价6088元),16G全新粉色苹果6S手机1部(估价5288元)。11、2016年3月3日、6日,被告人王婷在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告知错误银行卡密码等手段骗取胡某64G全新玫瑰金苹果6S手机3部(估价17064元),16G全新玫瑰金苹果6S手机1部(估价4800元),16G全新白色苹果手机1部(估价4420元)。以上,被告人王婷诈骗作案11起,涉案金额286219元,事后退赔被害人总价值97176元。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婷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3月下旬,其以其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自己在派出所上班、以自己在榆林市水利局上班以自己朋友在财政局上班等为由,需购置手机诈骗作案11起的事实。2、被害人葛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婷,2016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在派出所上班为由,骗取其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5部、全新金色16G苹果6手机2部、全新1**三星NOTE3手机1部、全新1**苹果IPAD5平板电脑1台,事后给其退赔1000元的事实。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王婷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并让她姐姐往来送钱及事后转账为由骗取其全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3部,事后退赔其6300元的事实。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10日是,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在榆林市水利局上班,以一个老板要给水利局的工作人员送手机为由,通过其在刘某乙手机店内骗取全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11部,全新16GVIVOX5PORD手机1部,事后退赔了47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朋友在财政局上班,以需购置手机为由骗取其16G全新金色苹果6PLUS手机6部,事后退赔了23500元的事实。6、被害人尤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26、28日,被告人王婷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骗取其16G苹果6PLUS手机2部,事后给其退赔4000元的事实。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娜,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骗取其16G全新金色苹果6PLUS手机5部的事实。8、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报案材料、手机截屏照片,证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娇,在榆阳区新建路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骗取其16G全新金色苹果手机6PLUS手机2部的事实。9、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月4日是,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娜,在榆林市财政局上班,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单位转账为由骗取其16G全新苹果6PLUS手机2部的事实。10、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在榆林市财政局上班,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提前转账为由骗取其16G全新白色苹果6手机2部的事实。11、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婷谎称自己叫张淑琪,在榆阳区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骗取其16G全新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64G全新粉色6S手机1部、16G全新粉色苹果6S手机1部的事实。1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手机截屏照片,证明2016年3月3日、6日,被告人王婷在金榆小区以购买手机事后转账为由,发送虚假转账消息、告知错误银行卡密码等手段骗取其64G全新玫瑰金苹果6S手机3部、16G全新玫瑰金苹果6S手机1部、16G全新白色苹果手机1部的事实。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胡某的妻子,其与被告人王婷在电梯内偶遇,相互留了电话,后被告人王婷给其打电话问是否能认识卖手机的人,因其老公能认识,就介绍给了被告人王婷,被告人王婷就以事后转账、发送虚假转账消息、告知错误银行卡密码等手段骗取胡某64G全新玫瑰金苹果6S手机3部、16G全新玫瑰金苹果6S手机1部、16G全新白色苹果手机1部的事实。14、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榆阳区军分区巷苹果专卖店的店主,2015年6月21日一个抱孩子的女子来该店内卖了几部苹果手机的事实。15、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婷曾给其卖过二部苹果手机的事实。1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李某乙的朋友,2015年8月被害人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说李某乙的一个叫张娜的朋友要买五部苹果手机,其就给李某乙介绍卖手机的寇某,被骗了五部苹果手机的事实。17、证人寇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受刘某甲之托将5部苹果手机给一个抱小孩的女子,事后听说该女子是个骗子的事实。1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一女子通过被害人李某丙骗走全新金色16G苹果6PLUS手机11部,全新16GVIVOX5PORD手机1部的事实。1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一女子通过被害人葛某在其店内骗走手机的事实。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受被害人雷某所托给一女子送过三部苹果手机,事后知道雷某被该女子所骗的事实。2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尤某的同学,被告人王婷通过尤某向其拿了两部苹果手机,未付钱的事实。22、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葛某、马某、李某丙、尤某、薛某乙、谢某、刘某丁对被告人王婷的辨认;证人白某甲、冯某、李某甲、寇某、张某乙对被告人王婷的辨认。23、鉴定意见,证明被骗手机、平板电脑价值286219元。24、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明扣押4000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并返还被害人刘某戊;扣押3000元并返还证人蔡某;扣押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并返还被害人胡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及公私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婷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婷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事后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赃款、赃物,且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婷辩称其已将诈骗被害人谢某的赃物全部退赔之观点,因被告人王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被害人谢某的赃物全部退赔,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辩称退赔了被害人胡某一部手机之观点,因有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在卷佐证,予以认可。辩护人卢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前五宗盗窃的定性不当,应为诈骗罪之观点,因被告人王婷在实施指控的前五宗盗窃犯罪时,均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欺骗的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和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故辩护人上述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第一宗中盗窃的黄金首饰,只有被害人白某乙均的陈述及“吊牌”不能确定黄金的重量之观点,经查,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其盗窃黄金首饰的品种、数量,及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盗窃首饰的“吊牌”,足以证明被告人盗窃黄金首饰的重量,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予采纳。本院为了保护他人及公私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并处罚金3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婷退赔剩余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89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    玉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安

人民陪审员 夏仲伟

人民陪审员夏仲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小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