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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954号

陈石章与王孟强、王利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石章,王孟强,王利媛,谢德志,冯立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954号

原告:陈石章,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孟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王利媛,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谢德志,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冯立献,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陈石章与被告王孟强、王利媛、谢德志、冯立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石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8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孟强与原告系熟人。2014年5月21日,原告借给被告王孟强20万元,并由谢德志、王利媛、冯立献进行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为2%。被告仅支付10个月的利息,其余不再支付。借款早已到期,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及住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知他们应诉。但因原址查无此人,无法通知四被告应诉。经告知,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新的联系方式或住址,原告又不缴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石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姚胜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