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012号
原告:沐桂云,女。
原告:沐昌留,男。
原告:沐桂姐,女。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宏军,男。
委托代理人:唐卫华,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道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路中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2188-0。
负责人:马天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靖,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沐桂云、沐昌留、沐桂姐诉被告郑宏军、张道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宏军、张道福的诉讼。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沐桂云、沐昌留、沐桂姐撤回对郑宏军、张道福的诉讼。
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文娟 微信公众号“”